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价格行政处罚将有新规定

1998-11-06 来源:生活时报  我有话说

据新华社北京11月5日电为进一步规范价格行政执法行为,我国价格部门对于价格违法者给予行政处罚时,将按照国家计委日前发布的《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》执行。

按照《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》,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价格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,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,价格主管部门必须查明事实;违法事实不清的,不得给予行政处罚。价格主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,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、理由、依据、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、申辩等权利。价格主管部门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、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,经复核能够成立的,应当采纳。价格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。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、申辩或者要求组织听证的,视为放弃上述权利。

据悉,这一规定将从1998年10月28日起执行,原国家物价局有关文件同时废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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